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第六条第二款“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第七条第二款“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第八条“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