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业务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因此,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权审核该项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