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洞庭湖河道、湖泊、洲滩开发利用许可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2009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十条 在洞庭湖区水域、滩地、岸线内进行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洲滩应当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2009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十条 在洞庭湖区水域、滩地、岸线内进行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洲滩应当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