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含采挖砂石、取土)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第15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采砂的管理,依法划定禁采区、确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 在可采区内采砂,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从事采砂活动应当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和废弃物,不得污染水体、妨碍行洪,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9号) 第19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须经河道所在地的市州、县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凡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洲滩的,必须符合防洪和洲滩利用规划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