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填堵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堤审批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