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十一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符合堤防防洪设计标准,遵守堤防管理规定,保证防洪安全,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