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擅自取水或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