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