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省重点交通项目前期技术文件报告的转报审批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审核转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