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