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不符合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规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