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