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