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施工单位未查验、投入使用未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用具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