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