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企业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