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变更登记
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第16号)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