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表彰和奖励
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第16号)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第16号)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