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水土保持方案)预审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需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交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必须事先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预审。 5.《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第七条第二款 各省交通厅(局)审批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各省交通厅(局)组织预审(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进行修改后,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