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第16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 ||
备注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第16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