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发展多样化、差异化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第16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