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制定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协议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第16号)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