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组织应急运输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需要组织开展大规模人员疏散、物资疏运的情况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令,及时组织运力参与应急运输。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5、《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车辆实际使用单位应当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