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