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