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