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虐待、遗弃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主席令第10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主席令第10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