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流动人口管理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并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房产、人口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暂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公安机关申报: (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流动人口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 (四)流动人口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五)其他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住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住宿登记,并将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