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运输备案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第二款: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