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出入境证件进行宣布作废、无效或予以注销或收缴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67条: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