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决定或者撤销不准出境或者入境的人员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12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65条: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