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证照或有关人员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进行相关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安监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