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履行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安监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