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安监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