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安监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