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安监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