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安监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