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办理变更、违反销售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安监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