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安监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