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安监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