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安监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六条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安监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六条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