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安监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