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生产经营单位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安监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未按照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业绩考核,造成不良后果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