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司法局
公证机构设立和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核准的初审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司法局 行使层级 审核转报
实施依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的通知(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57项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县(市)初审后报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