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司法局
公证员申请执业、考核任职的初审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司法局 行使层级 审核转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的通知(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58项 公证员申请执业核准由县(市)初审后报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