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司法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决定;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由批准颁发证书的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