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司法局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3号公告)第十五条第三款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