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燃气燃烧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审核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审核转报 |
实施依据 | 《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市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