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审核转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