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及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 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备注